(2016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表彰和奖励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新、体育锻炼以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和学生集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具有西安外国语大学学籍并在册的全日制本科生。对其它类型学生的奖励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受奖励学生应做到: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道德品质良好,认真执行大学生守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勤奋学习,刻苦努力,学习成绩合格。
(三)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文体活动,身体健康。
(四)认真完成学校规定的其它任务和公益活动。
第三条 凡在本学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与各奖项的评选:
(一)受到校纪处分或学院通报批评。
(二)有一门(含一门)以上课程不及格。
第四条 对学生奖励应坚持鼓励先进、奖优促学的原则,评奖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
第五条 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是学生奖励工作的领导机构。学生处承担学生奖励的日常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学生奖励的推荐、初评、汇总和上报等工作。
第六条 各种奖励资金均按学校教育基金和财务管理规定建立专门帐户,专款专用。
第七条 对学生的奖励包括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和奖品。
(一)荣誉称号包括:三好学生标兵荣誉称号、三好学生荣誉称号、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优秀毕业生干部荣誉称号等。
(二)奖学金分为基础类奖学金、特设类奖学金和集体类奖学金。基础类奖学金包括: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等;特设类奖学金包括:文体优秀集体一、二等奖学金,文体优秀个人一、二、三等奖学金,优秀科研单项奖学金以及各项社会资助奖学金等;集体类奖学金包括:先进班集体等。
(三)申请同一类别的个人奖学金,荣誉和奖金采取就高的原则授予和发放;申请不同类别的个人奖学金,荣誉和奖金分别授予和发放。
第二章 评定比例和标准
第八条 三好学生标兵暨一等奖学金评定比例和标准
各学院推荐1人参加学校联评。获奖者每人每次奖金3000元。三好学生标兵在各学院专业、年级、班级综合测评成绩第一名中推选,除具备三好学生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思想品德优秀,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受到学校通报表扬以及省级以上表彰者;
(二)学习成绩优异。学习成绩在本学年内优秀率达到100%;
(三)刻苦钻研,有较强的科研和创新能力,当年发表较高学术水平的论文或取得较高水平的科研成果;
(四)在社会实践活动中,社会调查报告或研究论文被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采用,受到当地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的书面表彰,产生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五)工作能力突出,在学院或学校担任主要学生干部(校、院团学委员会成员),工作认真负责,踏实肯干,成绩显著,为所在单位的老师和同学所认可者。
第九条 三好学生暨二等奖学金的评定比例和标准
按各学院参评人数的6% 评选,每人每次奖金2000元。评定原则以各年级、班级综合测评名次决定,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综合测评中德育成绩不低于14分,智育成绩不低于49分,体育成绩不低于7分。
第十条 三等奖学金的评定标准和比例
按各学院参评人数的8% 评选,每人每次奖金1000元。评定原则以各年级、班级综合测评名次决定。
第十一条 优秀学生干部暨二等奖学金的评定比例和标准
按各学院参评人数(以每个班级学生干部数不超过7人计)的10%评选。每人每次奖金2000元。
评选范围:学生班委会委员,团支部委员,学院、年级团总支、学生会委员,校团委直属学生组织负责人,学生处兼职干事等,且担任以上相应职务一年以上。
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评为优秀学生干部:
(一)热心社会工作,热情服务同学,顾全大局,坚持原则,大胆管理,认真负责,积极主动做好自己承担的社会工作,能密切联系同学,作风正派,处处起模范带头作用,为帮助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建设良好的校风校纪做出了卓有成效的工作。
(二)组织管理和社会工作能力较强,工作积极主动,任劳任怨,成绩突出,为老师和同学所认可。
(三)学年的综合测评在班级名次的前50%。
第十二条 文体优秀奖学金的评定比例和标准
申请文体优秀奖学金的学生应为参加市级以上政府部门或直属群团组织主办的各类文艺、体育比赛,成绩优秀,为学校争得荣誉(一般应为前三名)或为学校的文体工作做出较大贡献者。
文体优秀奖学金设集体一、二等奖和个人一、二、三等奖。
(一)文体优秀集体一等奖学金:
无名额限制。集体每次奖金1500元。两人(含)以上集体参加省级以上比赛获得第一名或获一等奖以上者,可获得文体优秀集体一等奖学金。
(二)文体优秀集体二等奖学金:
无名额限制。集体每次奖金1000元。两人(含)以上集体参加省级以上比赛获得第二、三名或获二等奖以上者,或两人(含)以上集体参加市级以上比赛获第一名或一等奖以上者可获得文体优秀集体二等奖学金。
(三)文体优秀个人一等奖学金:
无名额限制。每人每次奖金1500元。个人参加省级以上比赛获得第一名或获一等奖以上者,可获得文体优秀个人一等奖学金。
(四)文体优秀个人二等奖学金:
无名额限制。每人每次奖金1000元。个人参加省级以上比赛获得第二、三名或获二等奖以上者,或个人参加市级以上比赛获第一名或一等奖以上者可获得文体优秀个人二等奖学金。
(五)文体优秀个人三等奖学金:
按各学院参评人数8%评定,每人每次奖金500元。参加校级以上比赛获奖者或积极参加学校的文体活动,为促进和活跃学校的文体活动做出较大贡献者可获得文体优秀三等奖学金。
第十三条 优秀科研单项奖学金的评定比例和标准
该奖项无名额限制。每人每次奖金1000元。以第一创作人获得国家发明专利认证或以第一作者且“西安外国语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在核心期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者可申请优秀科研单项奖学金:(科研认定参照学校科研处认定办法,对核心期刊的认定以学校科研处的认定为准)。
第十四条 先进班集体的评定比例和标准:
按参评班级数的10% 评选,每班每次1000元。先进班集体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团结好:党团干部、班委会紧密团结,联系群众,办事效率高,干部以身作则,积极肯干,能够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二)工作好:全班同学积极参加创三好活动,集体活动出勤率高,纪律作风过硬,政治学习和思想教育活动生动活泼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三)学习风气好:班内有勤奋好学的良好学风,无考试作弊、弄虚作假现象,全班同学考试成绩优良或学习上有较大进步;
(四)班风好:全班同学讲文明、讲礼貌,团结互助、关心集体,自觉维护校风校纪建设,抵制不文明行为和不良风气,无违纪现象发生;宿舍、教室、个人卫生好;
(五)文体活动好:全班文体活动蓬勃开展,活动内容健康有益,在学院文体活动中成绩显著。积极开展体育达标活动,全班90%以上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第十五条 优秀毕业生和优秀毕业生干部的评定比例和标准
校级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比例不超过本单位毕业生人数的8%,优秀毕业生干部的评选比例不超过本单位毕业生人数的2%,省级优秀毕业生和优秀毕业生干部的评选比例根据当年省教育厅分配名额确定。获奖学生发放获奖证书和奖品。
(一)校级优秀毕业生应具备如下条件:
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
2.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任何违纪处分;
3.学习勤奋努力,成绩优良,在校期间无不及格成绩。善于学习和吸收新知识,有较强的运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开拓创新精神;
4.有优良的道德品质,综合能力强,在应届毕业生中有较强的代表性,积极参加公益性和社会性实践活动,乐于为集体和同学服务,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
5.在校期间至少获得一次校级(含)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团员”等荣誉称号或二等以上奖学金;
6.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有健康的体魄、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心理素质,达到国家规定的体育锻炼标准;
7.能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无恶意违约现象,依据自己特长,响应国家号召,自愿到边远省区、基层单位和艰苦行业就业的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评选。
(二)校级优秀毕业生干部应具备如下条件:
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模范遵守学生行为准则,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养,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
2.学习刻苦,成绩优良,在校学习期间无不及格成绩,综合表现突出,具有较高的分析解决问题能力和开拓创新精神;
3.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有健康的体魄、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心理素质,达到国家规定的体育锻炼标准;
4.曾担任学校、院(部、基地)或班级学生干部一年以上,热心承担社会工作,乐于为集体和同学服务,积极主动并创造性地开展学生工作,在集体和社会各类活动中表现出色,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突出的工作成绩;
5.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曾获得过校级(含)“优秀学生干部”或“优秀共青团干部”等荣誉称号,在校期间无任何违纪处分;
6.能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无恶意违约现象,依据自己特长,响应国家号召,自愿到边远省区、基层单位和艰苦行业就业的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评选。
(三)具备以上相应条件并在其中表现更为突出的可推荐参加省级优秀毕业生或优秀毕业生干部的评选。
第十六条 社会资助专项奖学金的评定比例和标准
社会资助奖学金是根据在我校设立奖学金的社会各界的要求命名、设立和评选的。设奖协议对获奖学生条件有特别要求的,依照协议执行;无特别要求的,评定时参照此标准执行。
第三章 评审时间及程序
第十七条 学生奖励评审的时间由学生处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制定,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的评审一般在每年的五月,其他奖励的评审一般在每年十月。学生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启动既定奖项和新增奖项的评审等工作。
第十八条 奖励评审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 学生处下发评奖通知,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组初评;将初评结果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个工作日),广泛征求意见且无异议后,按规定时间将初评结果报学生处。
(二) 学生处对各类奖学金初评结果进行审核,对申报三好学生标兵,文体优秀集体/个人一、二等奖学金的个人和集体进行全校联评和审定;确定公示期并发布公告,任何人均可在公示期内就评奖事项向学生处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需提交相关书面材料。
(三) 公示期满报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公布获奖名单。
第十九条 学生处和各学院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颁奖仪式,对获奖个人和集体给予鼓励,号召更多同学向获奖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学习。
第二十条 获奖学生的荣誉证书复印件加盖学院公章和相关材料应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存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奖励申报和评奖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等不正当行为,学校有权取消其评奖资格,撤销其所获荣誉称号,追回奖金和荣誉证书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西安外国语大学学生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