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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外国语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版)

【来源: | 发布日期:2017-09-13  查看: 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财政部、教育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财科教[2017]21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7】26号)和《关于印发<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办法>的通知》(陕教规范【2017】8号)的文件要求,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提升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规范性和科学性。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中,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依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办法。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职能

第四条  西安外国语大学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并监督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  各学院(基地)成立以学院党委书记或院长(主任)为组长,副书记(副院长或副主任)为副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学生辅导员、师生代表等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学院(基地)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七条  各学院(基地)以班级(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为组长,学生辅导员、学生代表(由全体学生民主选举出来并且能够代表全体学生民意的学生)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根据班级(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30%年级(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班级(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第八条  各学院(基地)资助工作负责人、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学生辅导员是认定工作的主要责任主体,应明确岗位职责,建立问责机制。

第三章 认定范围与条件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和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第十条  学生本人或学校能够证明学生难以支付学习费用、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学校所在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且有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一)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的;

(二)家庭成员中有两个以上(含两个)正接受非义务教育的;

(三)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

(四)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五)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的;

(六)父母离异导致家庭经济收入明显下降的;

(七)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一)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农村低保家庭学生;

(三)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四)孤残学生;

(五)烈士子女;

(六)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七)其它无经济来源支持其正常学习的学生。

第十二条  学生或学校能够证明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家庭投资办企业、拥有豪华楼房、小汽车的;

(二)经常消费高档通讯工具、高档电脑(特殊专业除外)、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或有其它奢侈消费行为的;

(三)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消费超过当地家庭平均收入水平的;

(四)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五)平均消费水平明显高出周围同学平均生活水平的。

 

第四章 认定工作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学院(基地)认定工作组、班级(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附件1)、《高等学校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情况证明表》(附件2)。

第十五条 学校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附件1)、《高等学校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情况证明表》(附件2)、《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3)。

第十六条  新生及未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不是建档立卡家庭学生的,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是建档立卡家庭学生的,如无法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业务管理子系统”查验信息,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情况证明表》,并持该表到生源地所在县(区)扶贫部门签字盖章。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包括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第十七条  每学年开学时,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以学院(基地)为单位,向所有学生公示认定条件和程序,各班级(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高等学校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情况证明表》,其中只须外省建档立卡家庭学生提交《高等学校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情况证明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业务管理子系统”查验结果,公布当年全校陕西省内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名单,各学院(基地)根据名单审核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班级(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高等学校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情况证明表》、《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业务管理子系统”查验结果,严格按照具体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初步确定本班级(年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无异议后,报学院(基地)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   各学院(基地)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班级(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班级(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第二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实施四级公示制,即在班级、年级(或专业)、学院(基地)及全校范围予以公示。学院(基地)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再次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基地)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如对本学院(基地)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二十一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学院(基地)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高等学校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情况证明表》、《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业务管理子系统”查验结果,并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将最终结果通知各学院(基地)认定工作组。各学院(基地)认定工作组根据最终审定结果按照省教育厅相关文件要求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

第二十二条  各学院(基地)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认定标准,认真做好学生在入校后的第一次认定工作,坚持客观真实、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认定工作无死角,认定信息不遗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原则上以第一次的认定结果为准,如部分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因故出现变动,应由本人向学院(基地)认定评议小组提出申请,同时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学院(基地)认定评议小组评议通过后报学院(基地)认定工作组,学院(基地)认定工作组审议通过后报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如情况确定属实,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则在第一次认定结果的基础上做调整,各级工作组要严格规范认定工作,杜绝轮流坐庄、平均资助。英语实验基地要向相关学院做好认定材料的转接工作。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学院(基地)认定工作组接受对认定工作的投诉时,应认真核实情况,并及时回复处理意见。学校和学院(基地)每学年应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其受资助资格,并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在其档案中记载不诚信记录。

第二十四条  各学院(基地)认定工作组和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应主动发现家庭确有经济困难,但本人没有提出认定申请的学生,同时鼓励家庭经济状况好转的学生本人自愿申请退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

第二十五条  各学院(基地)应加强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同时,要提高资助政策及执行情况的透明度,主动接受监督。要进一步做到“四公开”:所有资助项目要公开,所有申请条件要公开,所有评审过程要公开,所有资助结果要公开。

第二十六条  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档次和受助情况的内容时,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在民主评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时,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穷。

第二十七条  各学院(基地)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困难情况,既不应隐而不报,更不能夸大虚报,并随时告知家庭经济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校将及时对其做出调整。

第二十八条  各学院(基地)应引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积极受助,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荣誉观,正确面对眼前存在的困难,引导他们积极主动地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西安外国语大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西安外国语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试行)》(西外大学发【2007】19号)同时废止。